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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民法2001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西南财经大学2001年研究生考试

课程类别:专业课 适用专业;经济法学

课程名称:民法学 适用方向:各方向

考试时间:2001年1月14日上午

一、简答题(每小题? 分,‘共42分)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2.债的保全方式有哪些? 它们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3.无权代理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

4.特殊侵权行为及其样态列举.

5.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式;

6,物权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论述题(每小题14分,共28分)

1.论违约责任.

2.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l .位于长沙市中山路38号的房屋系原湖南省医药公司(简称医药公司) 所有.1953年12月,医药公司先后将该房出租给长沙市五金公司等单位使用。1962年,因长沙市调整商业网点,长沙市五金公司因调整位置而将该房转给长沙市罗蒙服装公司(简称服装公司) 开设长沙英姿绸呢专店(简称绸呢专店) 。此后,服装公司—直向医药公司交纳房租,并在该房地域内扩建房屋297.42平力咪。1984年,绸呢专店具手法人资格。1986年12月23日,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该房进行危房鉴定,建议拆除重建。1988年6月17日,医药公司致函服装公司和绸呢专店,要求调整和补收房租,并注明,“除去你方加修的

297.42平方米,计租面积为1289.47平方米”。1993年2月20日,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重新给医药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因医药公司要求收回该房重建而发生诉讼。对同年8月1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解除该房租赁关系,服装公司及其下属绸呢专店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将该房全部返还的判决;双方没有上诉.但在判决生效后,绸呢专店提出异议,认为判决漏掉了当事人,即绸呢专店不是服装公司下属,而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主体,在执行中,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服装公司和绸呢专店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注明:“此协议不包括服装公司在中山路38号房拥的297平方米的面积产权”。后因对协议内容发生分歧,绸呢专店把部分物品留在讼争房屋里,并有人留守.1995年8月26日,医药公司强行将绸呢专店所称价值129574.25元的物品搬走,将讼争房屋(含服装公司加隆的297.42平方米) 拆除改建成服装市场出租.此案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绸呢专店提出要求补偿在承租房:内建房价款,赔偿绸昵专店财物的损毁、丢失等损失;补偿绸呢专店搬迁求租待房损失。此案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终窜结案。

1. 问:此案医药公司要求接触租赁关系及绸呢专店要求赔偿因医药公司强行搬走其物品造成的财务损毁、丢失等损失,补偿其建房费用及搬迁待房损失等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为什么?

2.运输个体户李某,,为扩大经营规模,于1995年11月8日向其朋友张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分,为担保还款,李某以其所有的一辆“东风”货车作抵押,在合同签订后到县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车祸,汽车报废。由于事前李某已为该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对现场勘察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立即作处理意见.因车祸造成货主王某损失,欠货主王某25000元。1996年5月底,李某与张某借款合同到期,李某无力还本付息.于是李向法院起诉.;王某知道后,亦申请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获得法院准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作出赔付45000元保险赔偿.张某认为因其是抵押权人享有优先权,而王则认为,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