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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法政系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人

【答案】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

2. 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低毁商誉行为。

3. 严格责任原则

【答案】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4. 相关市场

【答案】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 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 产品的差异性。

5. 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

【答案】(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6. 会计

【答案】会计,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

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现代的会计通常被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7. 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有限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的人数要求在2到50人之间,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8. 经济法体系

【答案】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二、简答题

9. 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答案】(1)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国家利益,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①要坚持国有资本的增值和高额回报的原则;

②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既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

③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2)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①要做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主要是协助公司创建人制定好公司设立的总体力一案,审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范围,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作,明确国有股的持股单位,审定净产折股方案,或者溢价发行方案等。

②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的管理工作。

主要是建立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有股股本总额的比例,年度国家股股利收缴的情况,监督国有股的持股单位和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股收益能及时足额收取、上缴,合理支配使用。

10.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答案】(1)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①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②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

③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作为公法中的一类规范的总称,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的公法规范在某些原理上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时,经济法与私法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

(2)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其内容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①经济法保障国家介入市场的权力

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部门法。经济法保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 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经济法律制度为合法依据

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不能干预经济,换言之,经济法律规范确定犷政府可以介入经济的尺度,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只有以经济法规定为依据才能有效成立。

b. 国家以非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

国家的非平等身份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强制力的经济管理权力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的,国家只有成为管理者而不是平等的交易主体才能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

②经济法规范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不仅赋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的干预行为。具体而言经济法从调节的手段和范围两个方面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给予规范。

a. 国家以管理、调控的方式介入市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曾经以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介入经济运行。经济法中所讲的国家管理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手段不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干预经济应当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法作为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