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资源开采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旦资源开采完毕,当地经济发展就会陷入极其艰难的境况。和山西大同、东北阜新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相比,陕北神木是一个新型的资源型城市,其煤炭资源开发也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果在煤炭资源开采中走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发展的老路,最终无法跳出老一代城市的命运。
近年来党和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生态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状况的改善。但在实践过程中,生态保护方面还存在着结构性的政策缺位,特别是有关生态建设的经济政策严重缺失。这种状况造成生态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破坏者与受害者之间分配不公,导致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不仅使中国的生态保护面临很大困难,而且也影响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要解决此问题,必须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便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其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促进生态和环境保护,保障利益主体的公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本文以神木县为切入点,围绕生态环境损失问题展开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是导论,包括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价值和生态补偿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章对陕北神木县煤炭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对神木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理论、原因及补偿实质进行分析;第四章介绍神木县煤炭开发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损失和水源短缺、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生态破坏损失并构建价值评估模型,计算生态环境损失价值,提出生态环境损失需要补偿的依据,第五章分析生态环境补偿的运作模式,建议尝试“恢复保证金”制度。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调研中相关资源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榆林市环境统计资料和环境质量报告,包括陕西省统计年鉴和《陕西省榆林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年》。本文关于生态环境损失的计算结果、补偿的标准及采取的政策都是基于神木县当地情况而得出。现实中,全国各地煤炭矿区都有生态环境破坏及需要补偿的问题出现,但国家尚未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损失的价值评估机制,而且现行矿区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不健全,缺乏生态补偿规定。本文可以作为政府部门确定补偿标准和制定补偿政策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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