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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吉林财经大学刑法学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自由与秩序

【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3. 法律责任

【答案】法律责仟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法律责任的本质为:①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③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4.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

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5. 处理

【答案】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6.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二、简答题

7. 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效力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级的高低。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问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在中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经裁决应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生效时间

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而言,后法优于前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②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8. 如何理解正当程序

【答案】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都是正当的,此中包含着价值问题。今天关于重视法律程序的话语语义并非笼统地指一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1)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程序的分化; ②对立面的设置; ③程序中立; ④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⑤理性对话和交涉; ⑥信息充分和对等; ⑦公开; ⑧及时和终结性。

(2)正当程序的价值

正当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

①工具性价值往往指其在实现好结果如在形成一项表达民意的立法、合理的行政决定或公正的司法判决方面的有用和有效,这种工具性价值还可细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前者如实现效率、增进福利等,后者如发现真实、解决争端、恢复秩序、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实现公正、提升法律权威等。

②其内在的独立价值根本上指的是由马修所阐发的“尊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