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带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而采用的。
③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④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至15日。
2. 刑事代理
【答案】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埋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3. 交付执行
【答案】交付执行是指交付执行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有关刑罚执行机关予以执行的活动。交付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以及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交给有关机关执行刑罚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将生效裁判交付执行的机关。人民法院根据已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以及刑罚执行的方式,交由不同的执行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一般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但是,罪犯关押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
4.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5. 检察机关
【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6. 被害人
【答案】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在诉讼中可能担当多种诉讼角色。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合法的报应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地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第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第四,被害人的陈述本身也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第五,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六,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由犯罪行为决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
7. 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8. 鉴定意见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主要有:
①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②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③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9.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10.对抗制诉讼
【答案】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 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 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二、简答题
11.简述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答案】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具备或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它不仅变更了执行场所,而且变更了执行方式。
(1)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这些人罪行深重,危险大,在监外执行难以达到改造目的。
(2)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只要具备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对罪犯就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必须明确:
a.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b. 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予保外就医的罪犯,也会得到执行机关医院的治疗,对于疑难或复杂病症,医院还可以聘请专家会诊积极治疗;
c. 对起居不便的罪犯,给子生活上的照顾。
1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