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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与宪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看待因特网时代言论自由保障的特点与意义?

【答案】(1)因特网时代的信息共享导致享有信息的不平等。

在因特网时代,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要实现信息享有者地位的平等问题,扩大平等权的适用范围。信息的共享是因特网时代公民平等地位的重要体现,如果公民在信息的享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就会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效果。在传统的宪法体制下,人们主要通过舆论机关的报道获取必要的信息,个人之间信息享有的机会大体上是平等的。但进入因特网时代后,人们不再仅仅通过舆论机关获取信息,而是通过因特网自由地获取信息,出现了享有信息的不平等现象。

(2)了解权与因特网技术的矛盾

在全球范围内,了解权价值与因特网技术之间的矛盾是比较突出的。了解权本身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对于协调国家、社会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传统宪法体制下了解权通常被解释为言论自山的一项内容,是一种通过舆论媒体发表言论的形式。在因特网时代,由于公共机关必须公开必要的信息,社会成员没有必要仅仅通过请求权等形式行使其了解权,其信息获取量大大增加,不断要求更多信息的公开。即使运用请求权的时候,也可通过因特网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这就改变了传统的言论自由的实现方式。如在裁判请求权方面将会出现新的权利实现方式。

(3)因特网时代保障自由的特点与意义

①从某种意义上讲,因特网的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在表现自由领域都有相应的表现。人类在因特网时代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地表达思想与意志的多样化的手段,通过各种形式推动宪政体制的民主化进程。但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表现自由核心的言论自由通过因特网获得新的表现形式,己超越传统言论法制的范围。由此产生言论的社会责仟问题,即通过何种形式实现言论的价值与社会的责仟。因为在因特网时代,个人表现自由的滥用现象十分严重,传统的限制表现自由的理论遇到新的难题。特别是在保障个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方面传统的理论难以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②因特网技术扩大了人们享有的表现自由的范围,但没有及时地为他人权利的保护建立必要的体系。如因特网新闻目前主要存在于言论法制之外,通过现行的基本权利理论不能有效地解决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相互关系问题。对因特网上的报道,法律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反论权制度,需要确立保护反论权的新的制度。在对表现自由限制的标准与方式卜,因特网技术带来了许多新课题。传统的表现自由限制理论是为调整现实关系中的权利问题而建立的,无法适用于因特网空间中出现的表现自由问题,其限制难以找到合理的依据与可行的方法。在因特网上滥用表现自由的

问题己经影响言论自由的发展,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研究。

2. 中国在立宪时要解决的问题与西方有哪些不同?

【答案】(1)中国立宪思想产生的背景与西方不同

中国立宪思想产生于国家积弱、政府软弱无能的时代。抗日战争开始以后,中国的宪法思想更加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强政府主义。为了调和富强要求与有限政府之间的矛盾,中国在制宪过程中引入了阶段论思维。西方立宪思想产生与国家富强的时代,有限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

(2)中国立宪时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与西方不同

中国主张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协调而非权力制约,当三权分立原则被引进到中国时,却逐渐被各种各样的集权论与分工协作理论所代替。分权与制衡原则是西方宪法学理论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3)中国立宪时的权利观念与西方不同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权利产生于国家权力并且最终服从于国家权力的思想根深蒂固。强调统治权之间的协调关系、主张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统一性最终仍然共同指向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西方,天赋人权,主张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国家权力不能侵犯个人的权利。

3. 简要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的:

(1)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

(2)这一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

(3)这一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最有效地行使。它充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破坏这一制度,国家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秩序状态。

4. 你如何理解“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现象?

【答案】(1)“有宪法而无宪政”现象的解读

“有宪法无宪政”的现象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①在理论上,宪法与宪政虽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

a. 从外在状态的角度看。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静态的文书形式; 宪政则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即动态的立宪政治。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

b. 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活动、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 宪政小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也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c. 从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宪法不是民主国家专有,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 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

②在现实层面上,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支持。

a. 宪政实现的前提是宪法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亦即宪法必须是“良法”。宪政是宪法的实现,假如一部宪法本身不具有正当性,宪政根本就无法实现。

b. 宪法还必须能够实现。一部宪法制定得再完美,如果它在政治现实中被束之高阁,无法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实际约束力,宪政也不可能实现。宪政建设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将宪法予以贯彻实施。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就会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

(2)“有宪法而无宪政”现象的启示

一国有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其就能建立起宪政制度。宪法只是宪政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条件。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我们在完善宪法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其他条件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宪政制度。

5. 试思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有,请列举几例。

【答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存在不足之处,举例分析如下:

(1)基本法解释权规定的不足

①按照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十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其具有典型的英美法传统。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香港立法机关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也不享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 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是香港的法院,即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的个案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方面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这项权力需要一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否则司法终审权很难实施。因此,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立法权划分上的两难问题。

②实践中还要考虑到,如果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理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