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7中国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
【答案】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
(1)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
(2)在防卫范围上,犯罪”。
(3)在防卫时机上,
(4)在防卫对象上,
(5)在防卫结果上,防卫人针对的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必须具有“紧迫性”特殊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的暴力侵害者本人。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并且“危及人身安全”。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试述累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者构成条件有所不同,但法律后果一样。
(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两罪均为过失或者其中之一为过失的,不构成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种条件。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前罪最后确定的宣告开」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指犯罪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根据该条件,如果前罪与后罪发生的时间间隔在5年之后,则不构成累犯,而仅属于前科事
实。至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前后罪的间隔时间应从假释期满之后起计算。如果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期满之后5年内又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特殊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上述任一类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上述任一类罪,则不能构成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 如何理解犯罪的作为。
【答案】(1)危害行为与作为
①危害行为,是指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在客观上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从客观上看,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犯罪的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
②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又称积极的行为,或犯罪的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形。
(2)犯罪的作为的内涵
①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
②作为必须是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法律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作为的根本特征。
③作为必须表现为积极行为(身体举动)。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身体静止)就不能构成。
④作为一般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比如说,用枪杀人这种作为,往往包括举起手枪、对准目标、手握枪机、扣动扳机等一系列动作,而不可能是单一的、孤立的动作。
(3)作为的实施方式,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是怎样表现出来的。具体来说,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利用他人的
作为; 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利用职务的作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犯罪行为人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如借助风势、水势)、借助动物(如借助狗、蛇等)、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如借助儿童、精神病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此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4. 试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
【答案】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般认为,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惯例,一国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权和优遇。
(2)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全国性的法律,除基本法附件已列的几项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全国性的法律也不在香港地区施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例外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致的。
(3)对民族自治地力一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若出现刑法与单行刑法典之间法规竞合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5. 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答案】(1)自首与坦白的概念
①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②所谓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就在于,它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
(2)自首与坦白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②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之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③两者都是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④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3)自首和坦白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