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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侨大学法学院(泉州校区)820刑法学与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叨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3.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4. 伪证罪

【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5.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6.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简答题

7. 解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①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下,判断和认定行为性质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并不因为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本来的非犯罪性质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构成犯罪。

②假想的不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处理所谓“假想的不犯罪”的情况,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负的刑事责任,以防止犯罪分子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法律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道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让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③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②对象的错误

a. 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b. 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c. 具体目标的错误。这种对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 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④工具的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白糖、碱面等当作砒霜等毒药去投毒杀人,误用空枪、坏枪、臭弹去射击杀人,从而未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类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致使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时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⑤因果关系的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和行为所会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此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分析和解决这种错误认识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8. 简述预备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1)预备犯的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罪犯。

(2)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卜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