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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622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相对权

【答案】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相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自己不能直接实现其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现; 二是只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2.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3. 人格利益

【答案】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 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4. 信用权

【答案】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5. 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包括: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者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简答题

6. 简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区别。

【答案】(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概念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②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

③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2)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都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三者之间彼此独立。其区别如下: ①人格利益不同

生命权保护的是生命利益,健康权保护的是健康利益,身体权保护的则是身体利益。由此导致在权利内容方面存在差异。

②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将会给权利人造成最严重的后果; 健康权受到侵犯时,造成的后果要轻于生命权的后果,但要重于侵犯身体权造成的后果; 侵犯身体权给权利人造成的后果相对最轻。

③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正因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所以,法律规定的责任性质及赔偿范围都存在不同。在责任性质方面,侵犯生命权的,一般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侵犯健康权,一般也可能既构成刑事责任,也构成民事责任; 而侵犯身体权,一般只构成民事责任。在责任范围方面,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刑事责任。侵犯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般要重于侵犯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犯身体权的民事责任可能最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从重吸收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将选择最重的后果确定行为性质,国此,将被认定为侵犯生命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健康权和身体权,尤其是确定赔偿范围时,要按照最重的情况来计算。这样,对生命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犯。同样,当一个行为既侵犯健康权、又侵犯身体权时,只认定为侵犯健康权,而不再同时认定为侵犯身体权。这样,对健康权的侵犯就吸收了对身体权的侵犯。

7. 法人的人格权。

【答案】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8.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9. 同一债权同时设定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时的债权实现方式。

【答案】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是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式担保债权(即物保),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债权(即人保)。

(1)对这种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在理论上称混合共同担保。混合共同担保的特点有二:一是被担保的债权为同一债权; 二是既有物保,又有人保。

(2)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学者观点有分歧。《物权法》第176条区分了两种类型三种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①第一种类型,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样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②第二种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追偿的程序,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社会成本。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规定使提供物保的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由债权人行使选择权,比较公平。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