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03专业综合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补充责任
【答案】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如《担保法》第17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才补充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承担的责任。补充责任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以主债务人不能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如果主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承担责任,则不发生补充责任。在各国法律中,补充责任主要适用于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场合。
2. 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①出租人须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 ②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③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 自愿原则
【答案】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民事法律关系基本上是在自愿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②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③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4. 遗嘱能力
【答案】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以设立遗嘱方式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亦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公民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5. 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应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
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6.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二、简述题
7.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1)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医疗侵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而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2)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形下则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律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构成要件包括: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
②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失。
③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负担一定的义务,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则构成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
④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遭受的非正常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8. 自然人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答案】(1)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尽管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但两种权利能力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以下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遍一致的; 法人则因经营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
②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
③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
的需要,公法人,尤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
(2)法人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产生、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要达到一定年龄并且神志健康方可完全具备,其行为能力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暂时中止。而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②实现方式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9. 简述我国民法领域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答案】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因而判例法不属于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虽为成文法国家,但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将我国历史上重视判例的做法得以保持和发展,而且也完全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趋向。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
(1)判例法与成文法各具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
判例法和成文法各有优劣,最佳办法是将两者融为一体,相互取长补短。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形式方面相互接近和融合,出现了一种“趋同现象”。
(2)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建立判例制度有助于法官在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
判例本身是正确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样板,因此遵循先例,实际上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导,确保同案同判和司法统一。
(3)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目前立法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特别是由于立法尚不完善,因此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就需要通过判例对此种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因为按照遵循先例的要求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必须适用相同的规则,判决的结果应当大体保持一致。法官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对法律的适用和准确的裁判起示范作用的先例的拘束。保障判决的大体一致性,也可以充分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4)有利于尽快提高法官裁判质量
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裁判质量,需要通过建立判例制度,为法官制作判决书提供良好的样板。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概括民法调整的全部社会关系,判例法制度具有提高效率、灵活适应新情况的优点。每一个先例都是在事实的认定和说理方面的标本,法官必须要按照先例来制作判决书,既要讲清楚事实,又要讲清楚道理,做到严格司法、以理服人、公正裁判。
10.简述人身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种类及适用。
【答案】(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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