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回收期是()。 净现值为零的年限。 现金净流量为零的年限。 累计净现值为零的年限。 累计现金净流量为零的年限。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下列关于评价投资项目的静态回收期法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它不能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它需要一个主观上确定的最长的可接受回收期作为评价依据。 它不能测度项目的盈利性。 它不能测度项目的流动性。
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是()。 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项目公司。 解聘原承办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为资产负债率高达85%的丁公司提供担保。 为持股仅为0.1%的小股东刘某提供担保。
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
(1)2016年10月12日,经与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一项非专利技术和对丁公司股权投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换人丙公司持有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非专利技术的原价为12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100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60万元;对丁公司股权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均为400万元。其中,成本为35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50万元。甲公司换人的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丙公司对戊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丙公司另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260万元(其中公允价值差额为200万元,增值税60万元)。
(2)2016年12月13日,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对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产生的应收款项234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34万元,此前未对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3)2017年1月1日,考虑到乙公司近期可能难以按时偿还前欠货款2340万元,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免去乙公司400万元债务,剩余款项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同时约定,乙公司如果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比较充裕,应再偿还甲公司200万元。当日,乙公司估计截至5月31日经营状况好转的可能性为60%。
(4)2017年5月31日,乙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现金流量较为充裕,按约定偿还了对甲公司的重组债务。
假定有关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所得税等其他因素。
计算甲公司重组后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和重组损益,并编制甲公司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履约成本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