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论文摘要

题目:不能犯未遂可罚性探究——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博弈

关键词:不能犯未遂,客观主义,行为无价值,具体危险说

  摘要

1804年德国学者费尔巴哈在其著述中,率先运用了不能犯未遂理论并使其成为刑法上的问题,自此,围绕着不能犯未遂的论证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刑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国家刑事立法层面也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这就给刑事司法活动造成了不少的困惑。然而,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不能犯未遂的现实案例,另一方面随着国外刑法理论的引入和国内学者对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不断反思,使得不能犯未遂逐渐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及特征。本部分分析了世界各国不能犯未遂的称谓及其概念,以及我国在不能犯未遂方面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所认为不能犯未遂概念。同时根据不能犯未遂的概念,笔者又指出不能犯未遂的三个特征。 第二部分,不能犯未遂“危险性”判断。本部分首先对“危险性”概念作了基本的论述,接着阐述了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未遂的各种学说。主要有主观主义学说和客观主义学说,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具体危险说”、 “修正的客观说”、“定型说”以及“印象说”等的论争。 第三部分,争议之实质。笔者在联系刑法的两个基本问题(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该以“具体危险说”为依据建立我国的不能犯未遂立法和司法实践体系。 第四部分,我国刑法不能犯未遂的完善。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刑法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立法方式进行了价值层面的选择,接着对不能犯未遂刑法条款的设计提供了作者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