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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8法学综合二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并评价刑法理论上关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

【答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确定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首先需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有多种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排除直接故意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而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这种观点目前已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该说否认在防卫过当中防卫人具有直接故意这一心理态度的存在,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行为人对于其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在主观上不可能出于直接故意,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不可能同时并存。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它们与防卫过当需要具备目的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而可以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2)排除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

(3)全面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以致出现了超过必要限度的客观结果。”

(4)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例如,“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表现在:防卫者在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从而将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出现,而防卫者由于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到,以致其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5)故意与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例如:“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防卫过当故意造成他人伤害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防卫中失手将侵害者打成重伤,可考虑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2. 司法解释及其溯及力。

【答案】(1)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司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应及于法律的试行期间。

①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己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③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3.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

【答案】(1)罪刑相活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4. 简述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处罚。

【答案】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犯罪集团的认定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三人以上包括三人在内,这是在人数上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这就是说二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只有三人或超过三人共同进行犯罪活动的,才可能是犯罪集团。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集团远远不止三个人参加,根据有关材料,犯罪集团的成员多达十几人或者几十人,少者也有六七人左右。只有三人的,是个别的情况。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犯罪集团总是以实施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的,台则便不成其为犯罪集团。如基于追求低级趣味或出于封建习俗而纠合在一起的,或者基于落后思想或共同对某一具体事项不满而纠合在一起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如果其中有个别人背着其他同伴进行犯罪活动,对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应当依法处理,但不能据此将聚合在一起的人认定为犯罪集团。

③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组织是指以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较为固定的集体。组织总是意味着成员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亦即既有组织者、领导者、指挥者,又有普通成员,后者服从于前者的领导和指挥,前者领导、指挥后者进行犯罪活动。

犯罪集团的性质不同,组织的严密程度大不一样。按照组织严密的程度来划分,犯罪集团可分为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前,我国社会中的犯罪集团,组织最为严密的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2)犯罪集团的处罚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5. 简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答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包括:

(1)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过失重伤罪。

(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狠裹、侮辱妇女罪,狠裹儿童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