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656法理学和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2.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3. 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
【答案】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性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性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
4.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5.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简答题
6. 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案】(1)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③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①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②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力一制定地力一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多类结合,指上述众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4)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合理性
①中国的国家性质要求由体现人民最高意志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
②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种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单靠国家立法解决各地复杂的问题,还要有立法上的一定程度的分权,让有关方面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特区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③现阶段中国,经济上实行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政治上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些特点也要求国家在立法体制上一方面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使多方面参与立法,特别是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④消除中国国情中负面的历史沉淀物也要求实行现行立法体制。中国是世界上中央集权的专
制主义统治最长久、传统最深厚、影响最深广的国家,是世界上重农抑商的历史最悠久、商品观念最薄弱因而权利和义务观念也最薄弱的国家,是经受长期战争通过党政军民一元化高度集中领导才建立起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是参照前苏联的集权型模式建立起政治体制基本框架的国家,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这些国情因素的综合作用,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应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相当程度分权的立法体制。
7. 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法的特征是指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的本质属性在现象上的体现。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种,此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礼仪、政治规范(政治集团的章程、政治生活准则)、经济规范(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规则)、职业规范等。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点在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然而,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小尽相同的。例如,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保证实施的,违反道德者通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谴责; 如果他是一个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如政党、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的处分。在这里,每一个有关的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把违反道德的责任直接同违反者联系起来,直接实施道德制裁,而不一定需要经由特定的程序,也不一定需要借助系统的国家强制力。法的实施则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8. 如何认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案例的法律属性?
【答案】(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法律属性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时审判解释; 一种是检察解释。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属于审判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法律的正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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