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开大学法学院735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质权
【答案】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包括:①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也不得设定质权。另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②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2. 名称权
【答案】名称权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及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名称权的主体,《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鉴于《民法通则》制定的时代背景,对这一规定应当作扩大解释,即名称权的主体不限于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均可作为名称权的主体。
3. 排除妨害请求权
【答案】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形成的妨害,而且妨害应当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使的阻碍。另外,妨害必须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权利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和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 遗产
【答案】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包括:①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包括:a. 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 b. 公民的房屋、生
活用品; c. 公民的林木、牲畜、家禽; d.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e.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利。③公民的债权、债务。债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凡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债务,允许移转和继承。④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有有价证券、某些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⑤遗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权利),也包括消极财产(义务)。
二、判断下列表述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6. 辨析: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但是并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1)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任何一种法律行为都是行为人以追求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有意识活动,是行为人内心意志支配的结果,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以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素。无意思表示的行为就不是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指表意人依照自己的愿望,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内在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依照现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其中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内心意志的体现,表示行为是以一定方式将意思外化的行为,而表示意思是连接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的纽带。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指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效力的必要事实。根据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对行为效力的影响,可将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殊有效要件。前者是一切法律行为有效的共同要件; 后者是各个具体法律行为有效的特别要件,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等。
依《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任何法律行为都须具备以下四个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适格,即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③法律行为的内容适当即行为目的适当,它要求法律行为的内容要合法、稳妥、确定和可能。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内容不仅不能违反法律强行性的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确定和可能实现。
④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法。《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行为方式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但其规定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这里的“不得违反法律”除指行为内容不得违法外,行为形式不得违法亦应是题中之义。
综上,意思表示只是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个法律行为就是有效的。
7. 判断: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答案】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中说等不同的学说。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所以此说又称债权说,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责任说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径行对其强制执行。折中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为内容,而且含有请求恢复原状以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因而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双重性质。上述诸说,以折中说为通说。
三、简述题
8. 试述债之提存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答案】(1)提存的含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
(2)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②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③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一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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