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处方限量() 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限量() 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有效期() 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所发生的药品使用费() 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 使用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 使用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适当放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