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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620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有限责任

【答案】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海商法》第十一章专章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区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是对一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己死亡的事实。②期限不同。宣告失踪所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一般要短于宣告死亡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限。

3. 身份权

【答案】

4. 先诉抗辩权

【答案】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债权人只有证明己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仍不能满足债权或保证人有法定事由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才能请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5.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 人格利益

【答案】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 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

二、简述题

7. 简述物权的效力。

【答案】物权的效力包括物权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具体阐述如下:

(1)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物权优先权的含义

物上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②物权优先权的内容

具体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以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以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也存在着例外情形,如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与取回权。

(2)物上请求权

①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

②物巨请求权的内容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妨害和防止妨害的权利。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8. 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

【答案】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1)债权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 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诉讼时效的客体。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是指《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仟法》第15条第1款规定

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此类侵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通说主张应区别而论。若请求权人到期不行使权利,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的,就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动产所有人就以占有作为所有权公示方法的动产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若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无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鉴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9. 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二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

(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

【答案】(1)①丙与丁之问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②理由。租赁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所以此案不适用以下两个条款

虽然《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明确约定不得将房屋出租。丙擅自将房屋出租给丁,违反了《物权法》规定,故丙与丁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知,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故本案中丙与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③我国《合同法》,合同有效的条件有:

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c.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d.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本案中,丙丁签订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属于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