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当今社会,保险市场的个人信息频频遭到泄露和其他形式的侵害,对于保险市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尤为必要。文章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保险法》仅仅保护保险客户的商业秘密,而对其他个人信息未有提及;其他保险法律规范对于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也仅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直接规范全行业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截至目前仍未出台。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市场个人信息的相应法律法规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对保险市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从收集阶段、使用阶段和保存阶段分别加以考虑。在收集阶段,应出具相应的收集声明,并应以合法、公平的方式进行;在使用阶段,须明确对保险客户个人信息进行披露的条件和限制,同时应规范直接促销的情形;在保存阶段,则要保护保险客户查阅、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并在保留期限届满后及时将个人信息删除或匿名化。当然,对于保险市场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其他的要求,个人财务信息和个人健康信息两类特殊的个人信息更应着重保护。保险客户在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可以从民事、行政和刑事角度出发,利用相应的救济手段,使侵害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求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落于实处。保险客户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向保险机构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保险机构承担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国家相关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并根据相应规定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保险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保险客户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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