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人权的法律化
【答案】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2.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 立法与法律解释
【答案】(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3)二者的关系表现在:
①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过程;
②立法和法律解释都是法治的要素,同时立法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法律解释是广义的立法。 由于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可能会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法律解释显得很有必要。
4.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5. 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答案】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①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②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即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
6. 目的解释与文本解释
【答案】(1)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
(2)文本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力一法。
(3)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法律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要理解法律的含义,首先就要从法律规定的文字含义入手。而目的解释是最后的解释方法,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
7. 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案】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以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是人们在基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律确认或规定。基本权利之“基本”至少有六方面的含义。①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或缺性,基本权中缺少任何一项,人在法律上就难成为人; ②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 ③基本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 ④基本权利具有稳固性,无论是国家体制的改革还是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这些权利不受影响,不被消除; ⑤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其他权利是以基本权为根据派生出来的,是基本权的衍生物; ⑥基本权利具有某种世界范围内的共似性,即其在各国有着共同的普遍的最低标准。
8. 一般法
【答案】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然,特别法与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并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简答题
9. 民主和法治是什么关系?
【答案】民主和法治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体现在:
(1)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近现代的法治发展史己表明,法治与民主有内在的联系和共生性,法治生存、发展和真正实现的政治条件和政治框架,只能是民主政治。
①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人民只有在争得民主、掌握国家政权后,才有可能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上升为国家意志而成为法律。民主也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并不简单地是指法律制度本身,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尤其是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法治原则的建立和实施必须有坚实的民主制度基础,并随着民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法治强调良法之治,良法正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法,法治的精神是深深扎根于民主政治的内核之中的。
②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在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了资产阶级法治,体现和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社会主义民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是立法及法律适用的有效保障。发扬民主不仅可以使立法真正做到集思广益,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保障立法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还对法的正确、有效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民卞立法,坚持执法为民。离开了民主,法治就可能演变成为依法实施的专制。
(2)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既是民主的存在形式,也是民主的实现条件。 ①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必须经由法治来加以确认和巩固。法治通过立法把社会主义民主的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确定下来,使其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不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的政治运作,而是一种制度体系或制度结构。
②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民主政治,包括民主的政治决策、民主选举,都必须有法定的、可遵循的程序和规则。人民的意志也要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体现和确认,对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也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的。对法定程序的违背和破坏,就是对民卞制度的违背和破坏。总之,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民主的原则必须通过具体的立法,规定人们广泛的民主权利,严格的民主程序和方法才能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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