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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923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综合(土地资源管理学、土地经济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相关债务的抵押品享有的权利。

2. 土地抵押权

【答案】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3. 土地租赁权

【答案】土地租赁权是指承租人有占有租赁物而为使用收益之权能。

4. 土地使用制

【答案】土地使用制是指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组成部分。

5. 土地供给

【答案】土地供给是指可利用土地的供给,即地球所能提供给社会利用的各种生产和生活用地的数量。

6. 土地改革

【答案】土地改革是指国家通过政权的强制力量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普遍的改革。

二、简答题

7. 简述人类利用土地的四个阶段。

【答案】人类利用土地的四个阶段分别是:

(1)依赖大自然恩赐的渔猎阶段;

(2)利用大自然的初始阶段;

(3)较大规模和大规模开发利用土地的阶段;

(4)开发利用土地与保护耕地相结合的阶段。

8. 简述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因素。

【答案】影响农业土地经营规模的因素包括:

(1)农业生产工具的类型;

(2)农业劳动对象的不同;

(3)土地资源和劳动力的数量;

(4)农业劳动力的素质。

9. 简述土地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答案】影响土地经济供给的因素包括:

(1)各类土地的自然供给;

(2)利用土地的知识和技能;

(3)社会要求;

(4)价格;

(5)土地利用计划;

(6)土地供给者的行为。

10.城镇土地分等与定级的关系。

【答案】城镇土地分等与定级的关系有两个:分等和定级。

分等是把一个城镇(一般以县区为单元)作为一个点来看待,分等就是把全区域各个城镇按照其社会经济、自然条件进行划分。一一它反映城镇之间的差异。

定级就是把一个城镇作为一个面来看待,对其不同区片进行质量划分。一一它反映城镇内部各区片的差异。

我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三、论述题

11.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答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地租范畴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并坚持这个经济范畴,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地租范畴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理论依据。

中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然而土地资源的浪费又很严重。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土地长期无偿使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新中国建立后,陆续实现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由于长期以来理论上的误解,认为土地公有制一旦建立,地租范畴即不存在了,因而一直实行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在理论上正本清源,肯定地租范畴的存在,就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2)地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经济杠杆。

中国的国家土地管理工作,长期以来以行政手段为主,忽视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作用,因而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很差,显得软弱无力。在理论坚持地租范畴,在制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在搞好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同时,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就能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地租是制定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从农产品来看,制定价格必须以其社会生产价格为基础。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包括三个部分,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绝对地租。劣等地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即生产成本+平均利润,这是假定劣等地不提供地租为前提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即使劣等地也要缴纳绝对地租,即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也要求实现。如果否定地租范畴,不把绝对地租作为农产品价值的一个必要部分,那么,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农产品价格必然低于真正的社会生产价格。那样,在农产品生产中,不是土地经营者得不到平均利润,劳动者得不到正常的劳动报酬,就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得不到实现,因而也就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4)地租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

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度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土地价格实质上是地租的购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它取决于地租量和利息率的大小。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自然土地没有投入人类劳动因而没有价值,因此一般说制定土地价格不能以土地价值作为基础。土地价格受多种因素,如土地投资、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等的影响。然而地租量的大小是制定土地价格的基础之一。有了准确的地租量,就能较为容易地制定土地价格。而有了能反映客观实际的土地价格,也就为开放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交易、国家征用土地进行经济补偿以及确定土地税收金额等,提供了客观标准。

12.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性因素分析及对策。

【答案】(1)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

①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主体泛化。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主体代表,法律规定却较为含糊。同时,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按股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泛化,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中经常出现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加大了交易成本,或者是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②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的行政配给关系所决定的,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界定小清。

③土地的产权残缺不全。目前我国是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统一管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抵押权、继承权; 土地市场的机制不完善导致第土地市场的信息不畅通; 土地交易价格被扭曲; 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不完善。

④土地交易组织发育滞缓,土地市场需求乏力。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风险的防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