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2. 最惠国待遇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3. 领土
【答案】领十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表面的特定部分,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层领土组成。一国对另一国领海、领空或其底土的侵犯,都是对该国领土的侵犯,该国完全有权依据国际法进行自卫。
4.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5.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
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6.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7. Invasion
【答案】Invasion 即入侵,在国际法上是指未经他国允许,一国的武装力量通过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进入他国领土、领空和领海等主权管辖的领域,侵害他国主权行为。在国际法上,未经他国允许入侵他国的主权管辖领域是违反国际法的,被入侵国可以行使自卫权。
8. 条约的解释
【答案】条约的解释是指条约在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特别是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或方法,阐明有关条款最符合条约目的和当事方共同意图的真正含义所引起的问题。
条约是当事国缔结的,应由各当事国来解释,因为只有当事国最清楚缔约的意图及各项条款所包含的内容。缔约国的解释通常表现为双方协议的“解释性声明”或“解释性议定书或换文”,或在另一条约中载入“解释条款”等形式。对条约的解释,无论是国际法的理论或是实践,都没有提供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规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规定体现了四个规则,即善意原则、整体原则、目的原则和通常意义原则。
二、简答题
9. 简述条约和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1)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夕,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联系
①国际习惯能够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制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多个第三国认为它们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习惯法附着于条约而产生。国际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a. 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b. 该条约已得到广泛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并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法规,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c. 就时间因素来说,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的实践,须按照该规则的意义,达到既广泛又实质上一致的程度; 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②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
(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①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国际习惯是默示协议。
②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③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国际习惯是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④在国际法史上,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更古老、更原始的渊源。
10.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职权有何相同点和不同点? 试述评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
【答案】(1)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相同点
①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是联合国依宪章设立的主要机关。
②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③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有权参与修正联合国宪章。
(2)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职权的不同点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不同机关,两者性质不同,享有的职权也不同。
①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查、审议和监督机构。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广泛:
a. 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的职权。
b. 大会可以就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进行合作的方面,包括裁军及军备管制方面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
c. 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出建议,以促进政治上的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和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实现。
d. 大会可以就它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事项除外。
e. 大会收受并审查安理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以及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
f. 执行宪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的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的核准。
g 审核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分配各会员国应摊付的经费,审查各部门机构的行政预算。
h. 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全部理事国和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经安理会推荐委任秘书长,通过秘书处规章,经安理会建议决定会员国的接纳、停止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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