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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2.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3. 诉讼终结

【答案】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①诉讼继续进行己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4.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5.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6. 维持判决

【答案】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维持行政主体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①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②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7. 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正、公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应当公正、公平,尤其是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主体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 对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来说,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量的保证。

公正、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行政程序立法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②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③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或者常规,具有科学性

④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⑤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一般公正心态,具有正当性。

8. 行政救济关系

【答案】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存在三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救济机关;

②行政救济主体在行政救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③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答案】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两类,此外还需要就一些特殊的情况进行分析: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分五种情况:

①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⑤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3)几类特殊情况实践中,需要对以下几类行政机关行为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作进一步的确认:

①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般来说,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有独立的财政,可确认其赔偿义务机关资格; 而派出机构,无论有无法律的明确授权,由于其财政独立的欠缺,由派出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比较适宜。

②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可作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则只能由其所在行政机关作被告。

③批准机关“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10.如何理解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答案】(1)含义:所谓“起诉不停止执行”是指行政诉讼中,原行政决定并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

(2)理由与根据: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它以国家意志先定力理论为依据。即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具有国家决定的法律效力,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顺利行使职权; 从行政管理实践看,如果行政决定因起诉中断执行,就有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将不利于公共利益,也影响公众的利益;

(3)“原则”的例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