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同济大学857法学综合二(法理学、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APEC (写出英文全称)
【答案】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简称APEC )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989年11月5日至7日成立于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1年11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华台北和香港(1997年7月1日起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体名义正式加入业太经合组织。目前,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成员。
2. 海关估价
【答案】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3.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4. 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它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第二,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与国际法主体不同的是,其范围比较广泛,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
5. 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集团
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6.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7.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8.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二、简答题
9.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在2001年作了哪些修改?
【答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2000年10月31日中国政府修改了《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第二次修正(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改《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吸收外商投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取消外汇平衡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修正案中删除了要求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平衡的条款。《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分别删除第18条第3款和第20条,取消了关于“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和关于“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条款等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修改当地含量条款
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均取消当地含量条款。《外资企业法》第15条和《合作企业法》第19条均删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中外合资经营企湘法》原第9务第2款“合资个湘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修改为现第10条第1款:“合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修改出口业绩要求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均取消了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和“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4)删除企业生产计划各案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取消“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修改为:“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删除第9条第1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5)改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权的条款
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删去了第巧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即此法今后修改不必再通过全国人民代表人会。
10.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补贴使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丧失殆尽。
GA TT 工作组在该案中对“利益的损害或丧失”作出了解释:“包括受到贸易伤害的缔约力一对造成伤害的缔约方提起的申诉,其依据是该受到伤害的缔约方在与该造成伤害的缔约方进行谈判是‘不能合理预见到’的伤害。”因此,这里所采用的是合同法上的“合理预见”(reasonable expectation )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