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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3. 法律职业

【答案】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可包括在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和企事业组织等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司法辅助人员。

二、简答题

4. 什么是立法技术? 对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应有什么要求?

【答案】(1)立法技术的定义

①立法技术的定义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②立法表达技术包括

a.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

b. 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

c. 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技术。

(2)立法表达技术的内容要求

立法技术有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调查技术、立法规划技术、立法决策技术、立法协调技术、立法表达技术以及立法监督技术等方面。对立法表达技术内容的要求是: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也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a. 法的名称的表达要规范和统一,即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因为其法律效力层级不同,必须有不同的名称来表达。

b. 法的内容要完整,法的要素应该齐全、完备。

c. 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

②法律规范的表达

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一般要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 法律规范是概括的,普遍适用的,不能是特指的,针对个别情况的规定; 法律规范是为人们的行为指示方向和提供标准的,所以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③立法语言的运用

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a. 准确,就是说要用明确肯定的文字表达明晰的概念。

b. 严谨,就是说要用逻辑严密的文字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

c. 简明,就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文字表达法律的内容。

三、论述题

5.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答案】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权力通常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卞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而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政府权力对国家也是一种责任(职责)即不得怠用、不用,否则就是失职。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 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

a ,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

b. 权力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如人大的提案权、质询权等等,就人大的职权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选举的个人权利。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又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

所以,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即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

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封建时代王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权(权利),选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权利就转化为了权力。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