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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610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强迫劳动罪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 刑事责任能力

【答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各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J 胜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4.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5.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6. “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

【答案】(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③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为: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而且其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是人合组织的犯罪,可构成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的罪名。

7.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

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8. 犯罪动机

【答案】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绝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

①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

②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选择题

9.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是( )

A.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和承揽人

B. 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

C.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

【答案】C

【解析】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特殊性质、双方的信赖关系以及不定期的合同而产生的。包括: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等。

10.以下选项属于支配权的是( )

A. 肖像权

B. 监护权

C. 抵押权

【答案】C

【解析】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其特点包括:①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包括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②支配权的实现仅需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③就权利人而言,其权利的实现具有直接性,不需要他人的介入; 就义务人而言,其所负的是不作为义务。④权利人在他人妨碍其支配时可以请求禁止,因此支配权还具有排他性。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是支配权。

11.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 )的特征.

A. 法的强制性

B. 法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