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广州大学公法中心国际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2. 航空运营权利

【答案】国际航空运输是国家之间开展的一种特殊的商业活动。国家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业务被看成为一种国家资源,形成了“航空运营权”概念。这种航空运营权,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交换,然后由该有关国家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施行。航空运营包括市场准入、运力权、定价权和商务权和辅助权利商务权。

3. 先占

【答案】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 ②客体是无主地; 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

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己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己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己成为历史概念。

4. nationality

【答案】nationality 即国籍。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个人与国家保持长久的法律联系,是指个人与国家之间恒久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国家和个人均不可自由裁量决定。例如个人无权决定国籍的取舍,国家也不得任意剥夺国籍。国籍是确定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确定属人管辖的唯一根据,也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5.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

【答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大气保护公约,1985年在维也纳通过。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人类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 采取一致措施,控制已发现对臭氧层有不良作用的人类活动; 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系统

观测; 交流有关法规、科学和技术领域的信息。该《公约》具有明显的框架性质,对缔约方保护臭氧层的一般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实体义务规定得十分笼统和概括。具体义务的承担则规定通过附件、议定书来确定与规定。由于这种方式能够得到多数国家的接受,《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体制成为现代国际环境立法的一个典范。

6. 咨询管辖权

【答案】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7. 引渡

【答案】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特别形式,是一国应别国的请求的司法协助活动。引渡的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指控的人犯行使刑事管辖权,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他执行刑罚; 根据是国际条约; 条件是符合双重归罪。

8.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答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即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成立于1946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组织区别于国际政治组织的主要方面,适用国际法是国际法院的司法职能所决定的。

二、简答题

9. 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答案】从现代国际法来看,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体现。这一原则是条约法在条约效力方面的重要原则,具有丰富的内容。

(1)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含义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一般仅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而对作为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国既无损亦无益”原则,后来在许多国家的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广泛采用,并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确认了这一原则,“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2)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一一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在特定条件下,同各国国内法一样,国际法允许某些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①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根据国家主权,条约当事国不能将条约义务加于第三国。但是,在严格的限制下,容许有例外。联合国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在此范围内,有必要保证作为第三国的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包括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对此特别明文规定: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这些原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规定了两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②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在国际实践中,缔约国以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屡见不鲜。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对意大利和约第31条确定了一些属于阿尔巴尼亚的权利; 又如《联合国宪章》第35条、第50条给予非会员国协商的权利; 等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有三个必备条件:

a. 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b. 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c. 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③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a. 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 b. 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④条约的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则

对于某些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由于它所作的规定可能被许多第三国认为是应当或必须遵守的规则,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该规定被这些第三国反复遵行,从而使该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习惯国际法规则,所以第三国也有予以尊重的义务。如国际法委员会在1966年报告中曾闻述说“: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定或建立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其他国家有拘束力的制度,例如,关于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十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流和海道的各个公约。”

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8条规定:关于条约与第三国之规定不妨碍条约所载规则成为对第三国有拘束力之公认国际习惯规则。

10.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哪几种航行制度? 分别介绍各制度的含义及适用海域。

【答案】根据《海洋法公约》及国际习惯,目前存在三种航行制度,即无害通过制、过境通行制以及航行自由制。三种航行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海域,各有其特点。

(1)无害通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