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商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电子单证
【答案】电子单证(EDD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1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给ED1定义为: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递。
2.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3. 银行信用证、L/C
【答案】银行信用证(LetterofCredit ,简称L/C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4. 具体承诺减让表
【答案】具体承诺减让表指《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中各成员就其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出的承诺表。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规定了对外国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各成员是否给予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成员在哪些具体部门和事项方面承担具体义务,均依该具体承诺减让表确定。在该减让表中,每个成员应具体列明: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有关附加承诺的承诺; 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这类承诺的生效口期。
5. 布雷顿森林体系
【答案】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西方主要国家经济学家设计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是指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内容是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其要点:一是美元与黄金挂钩; _是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其目的是在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中实行固定汇率制度。1973年由于美元危机,布雷顿森林体系彻底崩溃。
6. 融资性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
7. 不可抗力
【答案】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小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小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8.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国关于国有化问题的立场与实践。
【答案】国有化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属私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许多涉外经济法规中对国有化问题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例如,2000年修订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a"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一般不征收、不征用,更不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化。即使在将来非常的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没收、征用或国有化时,亦会给予外国投资者合理、适当的补偿。
另外,我国同瑞典、罗马尼亚、德国等众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国有化及其补偿作了规定,其内容基本相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只有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且是非歧视性的,才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
(2)征收所给予的补偿,其价值应与采取征收或其他相同效果的措施之时被征收财产的实际
价值相等;
(3)对投资的保护和补偿,如果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解决的,可提交仲裁。仲裁应根据双方所签的协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进行;
(4)如缔约一方根据其对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所作的保证向投资者支付了款项,缔约另一方应承认缔约一方对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的代位求偿权,但代位求偿权只能在经过国内司法救济和仲裁仍不得解决以后才能行使。
10.简要评价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旨在保护和鼓励海外投资。
②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以及合格的东道国。
③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收险、外汇险和战争与内乱险等,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
④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仅是像商业保险那样在于事后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在于防患于未然。而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其关键在于:资本输出国保护和鼓励私人海外投资,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政府保证。该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资本输出国的政府保证,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私人海外投资。
11.简析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的优弊。
【答案】国际上主要的涉外经济管辖权制度包括:
(1)属地管辖权制度,即以当事人(主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事情的发生地等地域因素为行使管辖权依据的制度。依照国际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属人管辖权制度,即国家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实施管辖。
如果各国司法机关都不加限制地行使属地和属人管辖权,必然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