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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FAS

【答案】FAS (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指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的装运港并在指定的装货地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风险在此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适用,卖方应承担出口支付的海关费用、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FAS 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2. 关税税则

【答案】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是指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关税税则按照商品的属性将其分成农产品、工业品等大类,以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目的等划分成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小类,称为章、主目和子目等,关税税率按税目逐项订出,可以是一目一率,称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 也可以订为一目两率或一目多率,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

3.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4. Notice of Drawdown

【答案】Notice of Drawdown,即提款通知。提款通知是指借款人向银行发出的表明自己将在特定时间提取相应数额钱款的通知。我国商业贷款业务中,提交提款通知书,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

5. 税收管辖权

【答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包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都与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主权,各国在税收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6. 税收居所

【答案】税收居所是指作为税收标准的,一个人在某个时期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

久居住的性质。采用居所标准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判断个人是台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境内是否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

7.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8. Sherman Act

【答案】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是美国1890年颁布的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该法因而也被称为反垄断法的母法。谢尔曼法的核心内容是其第1条和第2条。第1条规定:“任何妨碍州际或者对外贸易的商业合同、托拉斯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联合或者共谋,都得被视为违法。”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从事垄断或者企图垄断,或者与他人联合或者合谋以实现对州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任何部分的垄断,都得被视为违法。”

二、简答题

9. 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案】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部分,包括各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可适用于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它们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确定国家对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和程度以及课税的力一式和程序。

(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湃}源部分,主要指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确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法的这两部分法律渊源虽然各自的主要功能、作用有别,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却是彼此配合作用、互相补充渗透,共同实现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

10.简述国际贸易法的内容及其性质如何?

【答案】(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内容

(2)国际贸易法的性质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贸易法的产生可以溯源到普遍适用于古代西欧调整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

间贸易关系的万民法和中世纪的商人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上出现了对国际贸易法的统一与编纂工作。但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贸易法体系的建立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对国际贸易法进行系统的编纂的基础上发展与日益健全起来。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规范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己不再限于私法; 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

1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预期违约的制度和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案】(1)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如下:

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③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

a. 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b. 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c ,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2)根本违约的法律效果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给予了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12.简述国际买卖合同预期违约的含义和特点。

【答案】(1)预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