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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案例分析题]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 . A.渡口县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B .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渡口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C .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D . 惠江市国税局是被告,应由惠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E . 渡口县国税局和惠江市国税局是共同被告,应由海光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关于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本案的审理。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若法院认为该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罚款20000元的处罚明显太重、显失公正,则法院()。 A.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处罚决定虽然不合理但合法有效。 应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责令恢复复议程序,重新处理此案。 应判决维持处罚决定,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 可以判决变更罚款处罚。 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

若法院查明:。 (1)县国税局曾对公司作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该公司对评定不满,公开指责县国税局不公正。此后,县国税局曾就此派人向该公司作解释,但被该公司拒绝。。 (2)此次县国税局完全出于报复实施税务检查,并以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为由作出过重的罚款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法院应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下列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由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局以汪某摆摊卖“麻辣烫”影响市容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李某将汪某打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李某殴打汪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因汪某被打伤,所以扣押汪某物品的行为也违法。 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李某个人赔偿。 汪某被打伤的损失,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惠江市渡口县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2014年8月,县国税局依法实施税收专项检查,派人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来到公司后,公司负责人唐某借故避而不见,致使税务人员无法对其询问。此外,唐某还授意其他财务人员,只向税务人员提供产品销售情况的部分资料,并让其谎称,因财务经理出国无法找到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基于此,县国税局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处以500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为由,于9月2日向惠江市国税局(位于惠江市海光区)申请复议。惠江市国税局多方调查取证、反复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渡口县国税局认定昌盛贸易有限公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但是处罚明显过重,变更为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10月12日,渡口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请求撤销处罚决定。10月15日,海光区人民法院也收到该公司递交的起诉状,诉讼请求相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确定被告资格、管辖法院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1.本题考核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形。选项D属于抗税情形。
2.本题考核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3.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判决。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权力,应当是自己的权力。如果行使的权力不在其范围内,则构成超越职权而非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属于撤销情形之一。
4.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被告、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起诉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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