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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702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部门与部门法

【答案】“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小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小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部门法或称为法的部门,它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一国现存全部实定法规范的总称。它是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例如民法部门、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事诉讼法部门、刑事诉讼法部门等等,都是一个个独立的部门法。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一致的。

2. 法的体系解释

【答案】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以及与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解释突出了法律的完整性,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解释法律条文,能够更准确地说明其意思。

3. 形式正义

【答案】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4.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答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常指一个法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存在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则由假设、处理和制裁三部分构成; 后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其中三要素说占主导地位。

二、简答题

5. 试简述律师应有的职业伦理。

【答案】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准则应当包括:

(1)独立自由地执业

律师自由执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这意味着自由独立的执业不仅是律师利益的需要,也

是社会赋予律师行业的义务,更是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信任的条件,因为“木偶”式的律师不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独立自由地执业应当是律师的首要伦理。独立自由的执业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固然也需要律师的努力。这需要律师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准,熟悉法律,努力在法学上提高自己,敢于排除外界的干扰。

(2)诚实信用

律师职业是商业性的职业,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赖双方的合意(公益性的法律援助除外),所以,诚实信用应当是律师重要的伦理。由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等,特别是刑事被告的人身通常受到限制,当事人在涉讼案件上对律师存在依赖关系,这对律师提出了高于一般合同义务的诚实信用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提出两条义务:

①保密义务,律师对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当事人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律师背叛当事人。因为律师不背叛当事人才能得到信任,才能更好履行现职,才能实现正义。但是保密义务也有例外规定,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所体现。

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不知道自己最大利益之所在,他对律师有依赖关系,律师由此就产生一项合同义务,即为当事人提出最有利于保障他的利益的方案,全力从事代理与辩护活动。

(3)尊重司法官

律师与司法官都是法律人之一员,为了法律职业群体的利益,他们应当相互尊重。作为律师,应当尊重司法官,这是尊重法律的表现。这种尊重当然不排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而是礼貌地对待司法官。这包括礼貌用语,法庭上与检察官辩论时尊重辩论原则,尊重对方的人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对程序的掌控等等。

(4)维护律师形象

律师有义务维护律师的形象,这是律师业的整体利益需要。主要包括:律师之间相互尊重,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不得利用给法官好处的方式招揽案源,对于法官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律师的名片中不得有违反伦理的内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进行案件交易,不得从介绍案源中获取利益,律师不得从挑唆行为中获利。另外,律师应当从事适当的公益活动,包括从事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活动。律师应当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6.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

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力一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一一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7. 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之间是什么关系? 为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与保障。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在国体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才有可能形成社会主义法制; 在政体上,只有形成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政权机关贯彻执行。

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民主的性质、内容、发展方向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内容、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物的管理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的约束力形式上来源于国家,实质上源于国家政权的基础一一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基础的扩大,使社会主义法制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从而起到引导人民群众的作用,吸引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与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由社会主义法确认,转化为正式的、具体的、有现实性的国家制度,人民才可以在制度的运行中,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和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只是一个民主的原则,这个原则的贯彻落实,必须依靠法律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法规定了广泛的具体的公民权利,并建立了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