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9国际法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关税配额
【答案】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一种措施,指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实行进口限制的一种方法。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配额限制,对在配额内进口的商品征收较低关税,配额外的进口征收高关税。其在性质上属于进口配额的一种。
2.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3.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4. 非歧视原则
【答案】非歧视原则,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非歧视待遇原则规定:一成员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它表明,如果成员方一方对另一方不采用对任何其他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无歧视待遇。反之,如成员方一方根据公约或条约规定的某种理由(如例外情况)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而这种限制或禁止同样适用于其他所有国家时,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
5.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答案】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
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6. 国际银团贷款
【答案】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国际银团贷款可以由3至5家银行组成,也可以由十几家银行组成,团无论大小,通常都要按照一个银团贷款协议来执行。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大型的国际银团甚至由上百家银行组成。
7. 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8.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 ),亦称航程租船合同、定程租船合同,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它属于运输合同,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
9. 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它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第二,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与国际法主体不同的是,其范围比较广泛,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
10.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二、简答题
11.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自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明确具体,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④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贸易争端的解决。
⑤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12.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案】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1)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部分,包括各国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可适用于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征税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作出的税务案件判例。它们在调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在于确定国家对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和程度以及课税的力一式和程序。
(2)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湃}源部分,主要指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关系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它们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各国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确立国际税务行政协助关系。
国际税法的这两部分法律渊源虽然各自的主要功能、作用有别,但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却是彼此配合作用、互相补充渗透,共同实现对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