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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705综合一(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学)之国际经济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2.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答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是根据1970年《建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由于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从1974年起,WIPO 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之一。

3.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4. 投资特许协议

【答案】投资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其主要特征是:①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 ②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和公用事业建设; ③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5.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其他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

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持票人作成。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他人的原持票人称为背书人,通过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具有以下性质:①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抽象性和独立性。②背书作成并交付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③背书通常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另外也可用于使用目的,如代为取款或者质押。④背书内容必须是对票据权利完整、无条件的处分,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背书,所附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 支票

【答案】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支票上一定要有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名称、付款地、出票地及出票日期、出票人的签名、支票签发的金额小得超过付款到期日在银行存款账户上的金额。各国法律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8. 关税联盟

【答案】关税联盟,又称关税同盟,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是指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同盟内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则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共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

9.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10.Treaty

【答案】条约(Treaty ,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是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条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条约、世界性的和地区性的条约、普遍性的和特殊性的条约、造法性和契约性的条约。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主要是多边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改变原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造法性条约。

二、简答题

11.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

【答案】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两个重要的分支,他们相互之间并非径渭分明,相反,由于它们调整的国际经济问题的紧密联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交叉和重叠的。在当前的国际经济生活中,贸易、投资、金融、税务等不可能相互截然分离,许多法律中同时包含调整上述两种以上经济关系的规范。在经济一体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各分支之间的内部整合是当代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

(1)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

①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

a. 从经营或交易时间看,一般而言,国际投资是长期的经营项目,而国际贸易则是短期的交易行为;

b. 从东道国的管制方式看,国际投资活动经历准入和经营两个阶段,涉及外资审批和投资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只经历交易一个阶段,一般涉及关税或非关税措施。

②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联系

a. 从历史上看,国际投资活动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和延伸。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实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活动,而服务贸易形式的“商业存在”方式本身就是投资活动。

b. 《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贸易和投资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贸易最终必然导致投资,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贸易。

c. 贸易政策与投资政策的相互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关税贸易政策可能促进投资,而出口要求、外汇平衡的投资政策可能促进贸易。而贸易自由化政策必然推动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发展。

d. 反映在法律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e. 根据1996年新加坡WTO 部长级会议《部长宣言》第20节设立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专门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其研讨范围限于WTO 成员提出的同“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相关的议题,反映了WTO 力图将投资议题纳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趋向。

(2)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①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体系上的分立

就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WTO 法属国际贸易法,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立,同样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两者虽然不是径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隶属。

②WTO 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内容上的重叠或交叉

a.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 )问题,实际上涉及各国外资法的“履行要求”。鸟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专门调整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WTO 法与国际投资法重叠的最典型实例。

b.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

与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TRTMS ),指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数量、部门构成及地理分布较为一般性贸易政策措施。与TRIMS 比较,它们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贸易或外国直接投资交易。TRT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