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地役权制度的区别不包括()。 地役权概念界定的差别。 地役权主体规定的差别。 地役权内容规定的差别。 地役权客体规定的差别。
地役权通常具有()特征,各国立法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层次性。 容纳性。 可分性。 不可分性、附从性。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定价形式由()确定。 县、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他项权利是指为保证债务履行而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物权负担,目前仅有抵押权一种。 担保性。 消极性。 用益性。 被动性。
土地他项权利是在已经确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享有的权利,以土地()的存在为前提,通常以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客体。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空间权。 土地配置权。 土地用益物权。
()是为使用需役地而限制供役地权利人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