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612法学综合知识一之《刑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防卫意图
①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它包括对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其基本内容应当有:
a. 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
b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c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
d. 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此外,还应基本认识到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必要损害后果。
②防卫目的。即防卫人以防卫手段制止小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2)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三个方面:
①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③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3)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4)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己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规范表述对正当防卫的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与规定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有关。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利益时,没有必要实施下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危害结果己经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对侵害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处罚,法律规定了其他措施。
在刑法理论上,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防卫行为,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与正当防卫存在本质的区别,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依法论处。根据发生的时间阶段,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形式: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5)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刑法理论应予解决的问题。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作出的。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2. 解释我国刑法上的主刑。
【答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特征包括:
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特征包括:
①录叮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③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④享受一定的待遇。
(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特征包括:
①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具有一定期限。
③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④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
法。无期徒刑的特征包括:
①录叮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②录叮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③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④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⑤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因为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所以,又称之为生命刑。又由于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3. (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为什么?
【答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理由在于: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显然是一种客观归罪的做法,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法定事实成立,即以强奸论。这里并没有提及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也就是不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就是一种法定强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强奸。
(2)《关干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上。构成此罪必须以“明知”对方是幼女为前提。
(3)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对行为犯罪化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去把握。由此所产生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也应建立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之上。所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二者的关系上,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性原则,后者是在定罪理论卜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定罪过程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四者的有机统一,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唯一标准。其中,主观方面的罪过内容是评价行为的必备的价值判断要素,也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分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法定标准之一。
在处理奸淫幼女行为的问题上,亦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指导,既要看到行为的客观危害,又要看到行为人主观恶性,在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4. 试述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况。
【答案】属地管辖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般认为,因“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例外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惯例,一国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