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甲厂和某大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 应先由甲厂承担赔偿责任,甲厂不能承担的,再由某大学承担
C . 保证合同无效,应由甲厂承担责任
D . 保证合同无效,应由甲厂和某大学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参考解析
见《担保法》第9条。该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据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据《合同法》第58条,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