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620法学基础之宪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2.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3.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5. 公民与人民
【答案】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1)范畴不同
①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②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小同历史时期有着小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①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
②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
①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6. 选民登记
【答案】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选民登记是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凡年满18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的主体是选民,选民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选举权,并经过选民登记,领取选民证的公民。我国的选民登记采用一次性登记的方法。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民登记前,主要是针对卜次登记以来的变更情沉进行重新确认。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7. 两党制与多党制
【答案】两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诸多政党中,只有两个势均力敌的大党,通过选举而轮流上台执政。多党制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许多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占据绝对或稳定的优势,因而它们只能著称各种政党联盟,通过选举,轮流联合执政。
8. 法治与宪政
【答案】(1)法治的内涵
①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②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③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④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⑤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2)宪政的内涵
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宪政的只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
二、简答题
9. 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答案】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权利制约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如下: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国家权力是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的派生物,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国家权力的产生途径是人民的明确授予,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即规定选举制度,公职人员要在普遍选举的基础上产生。人民通过这种机制行使权利,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以形成社会公共意志来完成权力授予的过程。这是宪政条件下,任何强制性公共权力得以产生的唯一途径。除实行代议制度以间接形式产生国家权力外,公民也能通过宪法关系的有关机制直接参与权力活动,全民公决和现代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共同参与制度就是公民直接参政的主要体现。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是从根本上体现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既然国家权力派生于公民权利,由公民通过权利的行使明确授子,那么,国家权力就应该是有限的。这不仅体现在国家权力范围的有限性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程序都必须经过公民的同意。宪法通过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监督的方式体现为:
①法律制约。社会公共意志存在形式的宪法和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各种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以及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
②政治制约。即在代议制条件下,宪法确定层层负责的政治责任制度,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
③社会制约。即在国家政治体制之外,由社会和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对国家政治决策展开协商、讨论,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它与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相互结合,实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使公民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始终在公民的控制和公民权利的制约之下进行。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来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①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对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②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又可以通过社会途径,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包括行使政治选择权,使有关公职人员丧失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这样,不仅在形式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也对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了积极后果。
10.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答案】(1)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制裁的功能。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有的学者在理解宪法规范功能与具体责任时,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因素,把宪法仅仅看做是“政治法”,忽视了其法的属性。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法律制裁的性质与形式的多样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不承认宪法规范特有的制裁措施。从本质上讲,宪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应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