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87法学理论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2.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4. 单行条例
【答案】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同构成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5. 法的历史解释
【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6. 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
【答案】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①可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 ②应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这样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指在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准这样行为”的模式。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7.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8.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简答题
9.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有什么影响?
【答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对加强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求,不仅要求填补立法空白,确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制度,还要求把环
境资源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新的法律部门,与其他七个部门法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加大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真正建立起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新的发展方式还对知识产权立法、社会保障立法、土地承包、身份户籍、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立改废需求,推动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2)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①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制,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大致相当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使政府职能由注重促进经济总量向注重人的发展和经济质量转变,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造更为广泛的社会动力。
②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职能,从各种形式的市场参与者角色中淡出,重点转向再分配关系、城乡和区域平衡等市场顾及不到的领域,或公共产品的提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等市场失灵的领域。
③要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把节能、降耗、减排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中,不再以GDP 作为评价标准。
④要通过规范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关系,建立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削弱基层政府为获得财政收入不顾一切地追求GDP 的动机,以提高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执行力。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社会转型期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各种矛盾群起交织使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考验应对诉讼高峰的能力;
②随着实现城镇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节能减排、建设重大项目等重点工作的推开,考验处理新型疑难案件和大要案能力;
③经济结构调整、建立战略新兴产生等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的发展项目,使纠纷所涉的政治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相互交织,考验法院协调社会各部门共同解决纠纷的能力;
④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形式公正与实体正义、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保护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考验把握裁判标准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
⑤法律规定滞后性特征,使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无法可依或与法律规定相冲突,考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的能力。
面对司法需求的多样化,法院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司法模式,改革司法机制,不断地推进司法多元化、社会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实现司法维护稳定和谐,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新的发展方式对法院和法官有同样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法官不再是就案办案,而是积极主动地参与、指引社会变革。这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还要根据业务的需要掌握金融、投资、公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等新知识、新技能; 既能依法公正裁判,又能熟练地运用裁判技巧,善于化解社会纠纷; 同时要求法官J 洛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