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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42国际经济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IPR

【答案】IPR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排他险等特征,具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形式。

2. 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ADR )

【答案】ADR ,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 ,称为“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非司法方法,是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如通过双力一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 解决争议的协议。

3. 关联企业

【答案】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以及同受母公司或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之间,都属于联属企业的范畴。

4.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5. ICSID

【答案】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是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的旨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心是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能力; ②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③起诉的能力。

6. 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答案】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是针对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争端,是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学说派别,为阿根廷外交家和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所倡导,故得名卡尔沃主义。该学说认为:一国国民在东道国因投资产生的争端,应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卡尔沃主义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原则和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的体现,己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7. 保障措施

【答案】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 TT 》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 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己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8. New York Convention

【答案】New York Convention,即《纽约公约》,又称《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①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②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③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9. 关税减让原则

【答案】关税减让原则是WTO 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该原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中心环节,其有助于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0.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的获利手段是事先获得公众尚不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待该信息公开后,再进行相反的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二、简答题

11.一国实施贸易上的保障措施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案】《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对保障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

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者修改减让。这就是著名的“保障条款”。

为加强对成员力一保障措施实施的多边控制,以防止保障措施的滥用,WTO 保障措施协议对各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前提条件。

(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

成员方采取保障措施的首要前提条件是有证据表明某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向进口国进口的数量在大量增加,并且这种增加是近期的、突然的、急剧的。

(2)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这包含两方面内容。

①协议要求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由于一成员方承担了GA TT1994协议项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结果。

②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是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3)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各成员方想要实施保障措施,就必须有事实证明进口成员方相关生产商遭受到了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的威胁。所谓严重损害应当理解为指对进口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损害,所谓严重损害的威胁应理解为明显迫切的严重损害。

(4)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调查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进口成员方境内生产商遭到的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成员方才得以实施保障措施。

12.简述不违法之诉。

【答案】不违法之诉,又称非违约之诉,是WTO 争议解决机制特有的概念,指在WTO 成员国经济贸易交往中,一缔约方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违反GA TT ,但如此项措施给另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损失,则受损方有权提起WTO 争端解决,以使采取措施的一方承担由此给另一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1)不违法之诉的起源

不违法之诉产生于世贸组织争议解决机制起源之初。根据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 TT )的第23条,争端产生的条件是一缔约方根据GA TT 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在丧失或受到损害(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也就是说,争议提起的依据是缔约国根据GA TT 应当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丧失,而不是取决于对GA TT 项下所承担的法律义务的实际违反。

(2)不违法之诉的发展

①“利益的损害或丧失”含义的确定

1952年澳大利亚与智利硫酸按争端案,正是澳大利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导致了智利产品销售额的下降,进而抵消了澳大利亚给予智利消免关税的待遇使智利向澳大利亚的出口增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