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诉讼终止情形下:
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2)诉讼中止情形下:
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
所以诉讼终止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诉讼中止中只有中止审理的裁定需要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中止侦查、中止审查的决定一般只需记录在案即可。题干的叙述错误。
2. 判断:某村选举村委会主任,某甲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经群众举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
【答案】此案件中立案管辖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续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题中,某甲虽然通过贿赂选民的方式当选村委会主任,但选民犯罪行为发生时的身份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其后来的村委会主任身份也只有在从事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活动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情形,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县公安局以某甲的行为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其立案侦查是正确的。
3. 判断: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以及我国《律师法》和最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范
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在辩护人中,只有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二、论述题
4. 论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答案】从民诉角度看
(1)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基础程序。而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以及非简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于程序选择权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是一种基础性审判程序。
(2)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选择适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协议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普通程序。因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程序适用体现了私权处分原则,但是其处分的行使不得影响诉讼效率,也不得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转化关系。人民法院己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转化为简易程序; 但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
从刑诉角度看
(1)适用范围方面的关系: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程序,简易程序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同意适用的刑事案件。普通程序涵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适用。
(2)审判程序方面的关系:基本程序相同,简易程序只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大部分可以从简、从略。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省略,即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期限方面的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而普通程序审限为2个月加1个月加3个月。
(4)转化方面的关系:简易程序可以或者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即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而普通程序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
(5)审判组织方面的关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只能由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独任审判。
(6)法律效力方面的关系:两种程序的裁判,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抗诉。
(7)公诉、自诉方面的关系:两种程序都既可以适用于公诉案件,也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
5. 备受海内外广泛关注的方舟子、方玄昌遇袭案一审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引起诸多讨论。请简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答案】(1)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其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2)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设置在《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中,因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
②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④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对那些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性的刑事案件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质量,不能实现真正的诉讼效益。
⑤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重要规定,此举意在保障法院的中立地位,维护科学正常的诉讼构造,避免出现法官与被告人展开辩论的怪现象,同时也是为了加强检察院对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⑥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限制。
⑦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简化庭审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
⑧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
(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a. 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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