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辨析题
1. 判断:2009年11月7日(星期六),某县公安局提请县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某甲。因期间届满之日11月14日是周末,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于同年11月16日做出批准逮捕某甲的决定。
【答案】上述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以实际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间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一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法条并未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期限之内,而且此条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已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拘留属于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因为法定体息日而迟延作出批捕的决定是错误的。
2. 判断: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以及我国《律师法》和最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在辩护人中,只有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3. 判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同样,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答案】这个是观点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对其回避作出准许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所以对于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侦查人员应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二、论述题
4. 论审判公开原则。
【答案】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
(1)审判公开原则法律依据和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原则之一,它不仅是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审判公开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透明审判的诉讼原则。公开审判只是审判公开的一个方面,一个形式意义的方面。公开审判是相对于不公开审判而言的,主要指庭审方面。
(2)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④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3)审判公开的程序
审判公开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能够到庭旁听; 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日期也应先期公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时,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允许其了解案情,到庭陈述、作证、辩护以及行使其他诉
讼权利。
(4)审判公开原则的意义
审判公开是民主政治的要求,是保障诉讼的民主性、公正性的关键措施。
①法院通过审判公开,将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诉讼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防止法院执法不公造成错案。
②审判公开体现了诉讼的科学性,可以促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和保证诉讼质量,防止片面性,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情况,正确地适用刑法。
③审判公开也是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有效途径。通过公开审判,使社会了解案情,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自觉守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审判公开对社会危险分子也会产生震}h}作用,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预防犯罪发生。
5. 试论述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答案】(1)刑事诉讼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中期间的正确计算关系看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当事人权益得否得到保障等问题。
(2)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至于年、分钟等其他时间计算单位不是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期间的计算方法涉及两个技术问题,一是起算,即期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二是届满,即期间到什么时候为终止。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①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②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③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什么时候起算,法律没有规定。期间开始的月应计算在期间以内。理由是,从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并没有包括月。从理论上讲,如果将期间的开始月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会带来两个弊端:a. 有的期间实际上大大延长了; b. 造成不同案件之间实际期限的悬殊。
6.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可否做出与起诉罪名不一致的判决。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并请结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答案】(1)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司法解释为法院有权直接变更指控罪名提供了立法上的支持,从而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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