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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8法理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2. 立法体制

【答案】(1)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2)司法体制,又称司法体系,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往往附设于法院,国家不单独设立检察机关;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通常由国家单独设立,独立于法院系统。

3.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答案】法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法的意志性,法由人来制定,它不能不体现人的意志。它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行为规则,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和智慧。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的意志性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是法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

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所以法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

4.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

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5.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小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6. 法律的国家性

【答案】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①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②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③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的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国家的意志。

二、简答题

7. 什么是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的含义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

(2)法的形式价值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①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法律对于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和简练性的要求。即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②法的形式价值中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对于法治的实现有很大的作用。权威性要求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 普遍性要求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 统一性要求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 完备性要求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③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必须同时满足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要实现法的目的价值首先法必须具有权威性,一个没有权威性的法律,不管其有多少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都是不能实现的。其次,如果法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

重”。

8.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案】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 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 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9.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案】(1)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①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们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义的。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a. 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b. 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