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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6法学专业基础(VI)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合理使用

【答案】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的特征有:

①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②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③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④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⑤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⑥合理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 专利权客体

【答案】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3.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4. 专利制度

【答案】专利制度是指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最早实行专利制度的是威尼斯。其基本内容包括: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其要点写成详细说明,公诸于世,征询异议,经过审查和批准后,

授予发明者以专利权。

5. 合作作品

【答案】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6. 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

【答案】(1)普通商标,是指经过登记程序获得商标登记机关认可的商标。

(2)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3)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7.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

【答案】(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二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休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8.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

【答案】(1)概念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二者的关系

①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都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活动,都有对原作品的利用; 出版演绎作品和汇编作品都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②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对原作品的利用方式并不相同。演绎作品侧重对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而汇编作品只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整合。

二、简答题

9. 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答案】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例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10.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有何区别?

【答案】(1)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著作财产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与卖绝的区别

关于著作权能否卖绝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但不能将著作权之全部转让理解为著作权卖绝。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例如,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正后的《著作权法》新授予的权利,如果双方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订立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7条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著作权转让之时不是转让标的。此外,有的国家的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不能卖绝。

11.下面三种行为哪些构成商标侵权?

(1)深圳一公司将“海尔”商标作为该企业空调产品上的商品装演使用;

(2)广州一公司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该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一种新饮料产品上;

(3)香港一公司将内地企业“Kelong ”空调的商标,在互联网上注册为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