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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西财经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803法律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抽象行政行为

【答案】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形式上是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全部约束特定的相对人,同时其在作出时的对象是不确定的。

2. 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3. 维持判决

【答案】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维持行政主体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①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

②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4.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5.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6.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答案】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指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③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7. 行政管理关系

【答案】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和其他行政关系相比,行政管理关系有两个特点:

①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8. 授权立法

【答案】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的根据有两类,即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

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称为普通授权立法; 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特别授权立法。

9.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性:

②可致权益受损性:

③多样性。

10.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

力。

11.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

【答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不可替代的,必须获得实现。因此,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的,行政合同就必须实际履行。

1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②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④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二、简答题

13.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哪些行政法规范?

【答案】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如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原则、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原则、保障人权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工作责任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原则等基本原则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如关于国务院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和审计机关的基本职权规范; 关于地力一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规范;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规范等。

(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如关于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私有财产权,获得赔偿、补偿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留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以及服兵役的义务,纳税的义务,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的规范。

(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