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据我国《公司法》
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
2. 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己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障碍,故时效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进行。
3. 公序良俗原则
【答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①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②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4. 委托合同与代理
【答案】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建立代理关系(意定代理)的前提。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①性质不同。委托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委托代理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②标的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可能是事实行为也可能是法律行为; 代理的标的必须是法律行为。
5.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6. 共同侵权行为
【答案】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②行为的关联性:③共同的过错:④结果的单一性。
7.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答案】(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这里所称的无权代理仅指狭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①有无外表授权不同。无权代理没有外表授权,表见代理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②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同。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民事关系,被代理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
8.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答案】(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了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或者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人或者代位继承人。
(2)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有权承受被转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具体如下:①性质和效力不同; ②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③主体不同; ④适用范围不同。
二、简答题
9. 简述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答案】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 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但应指出,在合同并存着可撤销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场合,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就发生了竞合。
10.简述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特征
①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对相对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他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
②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汉、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况。
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对被代理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权代理行为应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①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变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向无权代理人或者相对人表示。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无权代理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其中一项或者多项,但是对某一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应当是概括的,不能只追认利益的方面而不追认不利益的方面。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为了平衡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应当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