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59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代理商
【答案】代理商,是指受其他商事主体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商事主体洽商业务或缔结契约,并据此收取佣金的人。代理商是独立商人,即它必须是自己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通常情况下,代理商是作为中间人活动,最终契约仍然是由委托人与第三人直接签署。代理商也可以经委托人授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缔结契约。
2.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 一人公司
【答案】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是:
①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5. 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
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6.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简答题
7. 简述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8. 判断: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答案】(1)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既可为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为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若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否则即无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保险活动牟取非法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确保保险活动有效发挥分散风险、分担损失的作用。为此,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显然,保险利益并非所有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2002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2009年《保险法》删除了该规定,而仅对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依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时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该说法不准确。
9. 简述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答案】(1)商行为的含义
商行为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概念,关于商行为的概念,学界有三种一下观点:
①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认为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②不将商行为与商主体相联系,非商主体亦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③认为商行为乃直接以交换为目的追求营利的行为。一般意义上,商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各种营业活动。
(2)商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①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商行为本质上为市场行为,其根本目标乃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此即其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使商行为区别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公益行为等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在传统商法之立法与理论上,大多将这种营利目的理解为行为实施主体的终极目的。
②商行为是经营性(营业性)行为
这种经营性也被称为营业性。经营性表明行为主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不间断地从事某种同一性质的营利活动,因而是一种职业性营利行为。
③商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从各国商事立法的情况来看,往往规定商主体即以商行为为业者,而商行为即商主体所实施的营业行为,表现出互为因果的关系。
④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也往往被称为市场行为、交易行为或市场交易行为,系以商事交易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商行为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商行为强调公开性,商行为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
10.破产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犯罪的种类主要包括:
(1)诈欺破产罪
诈欺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性犯罪行为。
(2)过怠破产罪
过怠破产罪,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