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国光食品厂属李某合法的私人财产,受1982年《宪法》第13条的保护
B . 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有财产权
C . 镇企业管理局的行为是政府调节市场的合法行为
D . 李某抵制企业管理局通知的行为是维护其私有财产权的行为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考生运用宪法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2004年修宪将1982年《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国光厂系李某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企业,属李某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第13条保护,镇企业管理局免除李某厂长职务的行为构成对李某私有财产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