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师范大学国际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际劳工组织
【答案】国际劳下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一一ILO ,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成立于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该会议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组织作为国际联盟系统内的一个自主机构成立。1946年12月同联合国签订协定,正式成为联合国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劳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采取国际行动,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促进社会正义而为建立持久和平作出贡献。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或拟定有关劳工问题的公约和建议书; 二是开展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2. 外层空间法
【答案】外层空间法pouterspacelaw ),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外层空间法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点表现为,它是空间国家与非空间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定的,以现有的五项外空条约构成的空间法基本框架,具有前瞻性且规定大都比较原则,因此其实施需要国内法作为中介和补充。
3.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
【答案】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lanes passage,即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的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船舶和飞机应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群岛国应保障所有船舶和飞机无障碍通过。为了使船舶能够安全通过群岛海道,群岛国可规定分道通航制。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和飞机应当遵行群岛国制定有关航行、防止污染、捕角和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并不得损害群岛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得对群岛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未经群岛国事先同意,也不得进行任何研究和测量活动。
4. 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
【答案】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部分,诞生于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200(XXI 号决议,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先后生效,这两个公约合称为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两公约都对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作了规定,并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分别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保护以及执行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5.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6.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7. 反报
【答案】反报是强迫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但是,一旦受到反报的国家改变了其行为,一切反报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反报不是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为引起反报的行为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反报通常发生在外交、贸易、关税、航运以及移民和外交政策等领域。例如,一国驱逐另一国的外交官,该另一国往往也以驱逐对方的外交官作为回报。
8.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二、简答题
9. 简述联合国维和行动。
【答案】(1)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采取某种军事行动,为通过其他政治、外交途径最终解决争端创造条件,或是监督落实已达成的协议。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并没有明文的规定,
它是在联合国调节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措施,联合国秘书长称之为“预防性外交”。
(2)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的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创造条件。其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者停火、撤军; 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 监督执行脱离接触协议; 协助恢复治安或维持秩序; 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等。
(3)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有时也由联合国大会作出决定。维和行动的部署必须得到当事人各方的同意,其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
(4)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除迫不得己的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并应避免采取可能影响当事国权利、要求或地位的行动,不得利用其力一便条件干涉驻在国内政。维和行动属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期限,期限可由安理会视情况予以延长。
(5)维和行动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易被利害相关的大国操纵或利用,其作用也因此而有所不同。关于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或法律地位问题,一向众说纷纭。在维和行动的建立、管理、职权范围、经费开支和活动程序等方面,也一直存在意见分歧。为此,联合国大会成立了“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维和行动的有关问题。
10.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与放弃。
【答案】(1)外交人员的特权豁免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
①外交代表和其他享有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对管辖的豁免可由派遣国放弃,豁免的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代表仅仅出庭辩护不构成豁免的放弃。接受国法院只有在得到关于豁免经适当放弃的通知后(派遣国的放弃决定通常由使馆馆长通知接受国),才可受理有关的诉讼。
②公约规定,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的豁免也默示放弃,后面一项放弃须分别进行。
③外交代表按照国际法享有上述豁免权,接受国法院对他们一般不能进行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是说对外交代表或其他享有豁免权的人员就没有办法令其负责任或履行义务。对他们的民事要求也可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办法例如仲裁来解决。如果他们屡次不履行义务、从事犯罪行为或进行严重危害接受国安全的活动,接受国可以要求派遣国将他们召回,或者宣布他们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
11.试述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在国际法发展和演进中的作用表现。
【答案】非政府组织是指非经政府间协议建立的,而是由各国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为追求共同的目的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组织,包括国际的、区域的、次区域的和国内的非政府组织。
(1)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非政府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它们是国际事务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