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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存在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各项规定的内容。

【答案】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13条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相关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小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许多规定都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规定的。 a. 《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成立合伙企业、担任代理人、可以进行民法上规定的所有的民事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b. 《合同法》中第9条将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c. 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在第69条和70条规定委托代理的终止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中均规定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

《合同法》第101条在规定提存的条件时,也规定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将标的物进行提存。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行为能力的限制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年龄和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其行为能力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

a. 监护制度的确立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5条、16条、17条和18条等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nh}-.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是《合同法》第47条却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界定为无效,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赋予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认权进而保障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3)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①《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的规定

a. 监护制度的确立。《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15条、16条、17条和18条等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当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时的救济制度。

b.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第一,《民法通则》第12条、1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二,《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c. 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仟。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 简述表见代理的价值。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价值包括:

(1)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人虽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此时在考虑本人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善意第三人,即

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和不当威胁。

(2)督促被代理人或本人妥善管理个人事务

发生表见代理的事由多为本人在代理关系终结时未及时办理相关清理手续,或者对本人事务有所疏忽,所以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反面督促本人对个人事务更加关照。

(3)维护交易安全、公平,保障交易秩序

法律承认外表授权是产生代理权的法律事实,其效力使表见代理人获得代理权。对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或者有授权表象的情形的,承认表见代理。可见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根本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使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得到协调。

3.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异同具体包括: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①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律事件。

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直接目的均在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③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④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⑤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 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4. 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答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具体阐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