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海大学法学院979法律综合之刑法总论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2.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1)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违反国家规定。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②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③私分数额较大。
(3)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客体均为复杂的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不同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以外的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均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资产,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①国有财产:
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 时效延长
【答案】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 当然解释
【答案】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5.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6.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7.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8. 犯罪集团
【答案】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
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简答题
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条文内容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军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假如这一规定成为了正式的立法,请根据刑法理论说明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答案】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犯罪构成特征包括:
(1)客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潜在的公共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的威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犯罪只需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即可。因此,“危险驾驶”犯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并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后果。
(2)客观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3)主体特征
“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具备现实驾驶能力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作为行为犯,在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故意,即明知饮酒驾驶可能“不能回避正常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辆,既包括驾驶前己经醉酒,也包括驾驶前饮酒驾驶中醉酒,还包括驾驶中饮酒并醉酒。由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并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要件,“危险驾驶”犯罪在主观方面并不考虑行为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罪过。
10.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答案】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