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48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2. 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3.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 诉讼和解
【答案】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诉讼和解是审判程序的补充性、辅助性制度。其特点有:①和解程序的开始和和解协议的达成是仟意的。是否自行和解,以及是否接受和解方案,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②诉讼和解是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交流、协商以及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方案的一个过程。
5. 当事人适格
【答案】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
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权。具有诉讼实施权的原告称为正当原告,具有诉讼实施权的被告称为正当被告。
6. 变更之诉
【答案】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来说,由于新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这种变更并不是人民法院随意创设或解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存在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发生效力以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原状;但判决发生效力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
二、简答题
7.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适用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解释,所谓“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各基础。
8. 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诉的合并分为三类:①诉的主观合并或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②诉的客观合并或客体合并,即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③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意义在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或减少相关联的诉之间的裁判冲突。但滥用诉的合并可能反而使诉讼复杂化,造成拖延。因此,诉的合并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
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若干诉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联系或诉讼客体方面的联系,比如诉的主观合并要求诉讼标的相同或同类,诉的客观合并要求诉讼主体相同,反诉与本诉合并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2)受诉法院对其中一个诉有管辖权,但其他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诉不能合并。
(3)合并的诉必须适用同类的诉讼程序。
9.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如何裁断?
【答案】第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所做裁断类型如下: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可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4)对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如认为有错误,应当由第二审法院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0.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
(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所谓“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而这判断唯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
(2)本诉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己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第三人对本诉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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